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慶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偉慶
代 理 人 吳雅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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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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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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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慶太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8,030元 │GA0000000 │104年8月31日 │
│ │ 劉偉慶 │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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