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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慶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慶 代 理 人 吳雅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慶太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8,030元 │GA0000000 │104年8月31日 │ │ │ 劉偉慶 │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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