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
乃成
代 理 人 余忞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5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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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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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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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630,000元 │0000000000│104年9月30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公司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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