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曹淑玲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網際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聲請
除
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網際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