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怡伶
訴訟代理人 洪筱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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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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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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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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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790元 │CA0000000 │104年11月30日 │
│ │ 董怡伶 │限公司東湖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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