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富瑞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陳泰
代 理 人 章妙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富瑞爾企業有限公司 │752,615元 │0000000 │104年7月10日 │
│ │ │限公司天母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