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東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城涵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分公司支票,聲 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行政院主計總處 │132,950元 │FA0000000 │104年11月26日 │ │ │公司臺北港分公司│司臺北港分公司 │ │ │ │ │ │ │江仁湧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