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蔡建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1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3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
│1 │加得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7,000元 │00000000 │104年11月6日 │
│ │張恆銘 │限公司竹圍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