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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昱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達 代 理 人 魏德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2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盧月真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昱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 │000000000 │104年12月30日 │ │ │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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