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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張東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 ├────────┬────────┼────┤ │ 起 號 │ 迄 號 │690 │ ├────────┼────────┤ │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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