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安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盛
代 理 人 張美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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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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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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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宏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銘信五金有限公司 │ 186,315元 │CE0000000 │105 年1 月10日│
│ │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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