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昇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哲祥
代 理 人 賴婉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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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或到
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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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華南商業│陸軍航空│23,800元│GD0000000 │102年1月28日│
│銀行股份│銀行股份│特戰指揮│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部 │ │ │ │
│南港分公│南港分公│ │ │ │ │
│司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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