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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昇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 代 理 人 賴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華南商業│華南商業│陸軍航空│23,800元│GD0000000 │102年1月28日│ │銀行股份│銀行股份│特戰指揮│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部 │ │ │ │ │南港分公│南港分公│ │ │ │ │ │司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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