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金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賢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