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茂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茂生
代 理 人 李俊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0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