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諾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柏
代 理 人 張馨文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5 年6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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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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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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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雅安國際企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諾冠股份有限公司 │69,720元 │OOOOOOOOO │105年1月25日 │
│ │有限公司 薛士傑│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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