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磊東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勇
代 理 人 邱珮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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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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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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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嘉和 │97年11月18日 │未記載 │2,000,000元 │CH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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