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良
代 理 人 林猷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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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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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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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泛亞班拿股份有限│5,287元 │AI0000000 │104年3月5日 │
│ │有限公司 李建良│限公司內湖
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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