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林承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
│1 │連順發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林承佑 │38,335元 │0000000 │104年9月10日 │
│ │連東發 │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