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鄭凱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