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三榮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亞男
代 理 人 鄭凱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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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票 字 號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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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F-0000000 │ 1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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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F-0000000 │ 1 │ 100,000 │
├──────────────┼──┼─────┤
│89-NF-0000000 │ 1 │ 100,000 │
├──────────────┼──┼─────┤
│89-NF-0000000 │ 1 │ 100,000 │
├──────────────┼──┼─────┤
│89-NF-0000000 │ 1 │ 100,000 │
├──────────────┼──┼─────┤
│89-NF-0000000 │ 1 │ 100,000 │
├──────────────┼──┼─────┤
│合 計│ 6 │ 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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