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張雲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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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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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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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奕匠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48,000元 │HA0000000 │105年2月5日 │
│ │張立謂 │限公司內湖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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