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斯威
代 理 人 李心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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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或到
期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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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商業│彰化商業│台中商業│KB0000000 │121,055元 │104年11月20日 │
│ │銀行股份│銀行股份│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新湖分公│新湖分公│ │ │ │ │
│ │司 │司 │ │ │ │ │
├──┼────┼────┼────┼─────┼─────┼───────┤
│ 2 │彰化商業│彰化商業│台中商業│KB0000000 │93,946元 │104年11月20日 │
│ │銀行股份│銀行股份│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新湖分公│新湖分公│ │ │ │ │
│ │司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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