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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士杰       洪士閔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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