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士杰
洪士閔
前列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