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法定
代理人 羅嫦妃
代 理 人 詹益華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5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證券(票據)係因受款人豐銀工業有限公司向聲請
人提示託收後,聲請人於代收途中發生遺失,依「交換票據
委託快遞業者運送途中發生整批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後續
辦理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作業之處理方式」第1 點規定,由
提示行即
本件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聲請作業,並已經受款人
將證券(票據)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有聲明書在卷
可按,故
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核屬有據
。
二、
上開證券(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
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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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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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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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東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豐銀工業有限公司 │15,939元 │SZ0000000 │105年3月12日 │
│ │ │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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