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格芮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秋雄
代 理 人 許慧珍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支票,聲
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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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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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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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光建設股份有限│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格芮特實業有限公司 │261,975元 │AE0000000 │103年12月10日 │
│ │公司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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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和光建設股份有限│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格芮特實業有限公司 │117,400元 │AE0000000 │103年12月10日 │
│ │公司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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