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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大雅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富 代 理 人 陳佳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之支票,聲 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加麥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大雅螺絲有限公司 │79,905元 │AH0000000 │104年7月10日 │ │ │蔡鎮雄 │司民權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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