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大雅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榮富
代 理 人 陳佳寧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
分公司之支票,聲
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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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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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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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麥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大雅螺絲有限公司 │79,905元 │AH0000000 │104年7月10日 │
│ │蔡鎮雄 │司民權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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