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英宗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
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
├─────────────────┼────┤
│083NX0000000-0 │199 │
├─────────────────┼────┤
│085NX0000000-0 │427 │
├─────────────────┼────┤
│合 計 │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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