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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代 理 人 蘇煒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尚揚工業有限公司 │800元 │000000000 │105年2月2日 │ │ │有限公司 林伯峰│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 ├─┼────────┼─────────┼──────────┼───────┼─────┼───────┤ │2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胡振坤 │1,238元 │000000000 │105年2月2日 │ │ │有限公司 林伯峰│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 ├─┼────────┼─────────┼──────────┼───────┼─────┼───────┤ │3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林志榕 │1,080元 │000000000 │105年2月2日 │ │ │有限公司 林伯峰│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 ├─┼────────┼─────────┼──────────┼───────┼─────┼───────┤ │4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宏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8,535元 │000000000 │105年2月3日 │ │ │有限公司 林伯峰│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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