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聖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念怡 代 理 人 周念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6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9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9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旭騰國際企業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聖隆有限公司 │65,407元 │AJ0000000 │104 年12月30日│ │ │公司 │司北投分公司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