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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安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椋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林世敏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安勝興業有限公司 │22,103元 │UA0000000 │105年4月30日 │ │ │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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