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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增和 代 理 人 黃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支 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證券無 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高雄市私立中華藝術學│50,000元 │0000000 │103年11月6日 │ │ │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校 │ │ │ │ │ │分公司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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