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東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祥
代 理 人 鄭芷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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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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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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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家安飲食文化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東寶食品有限公司 陳│59,035元 │WYAA000000│105年3月15日 │
│ │份有限公司 黃振 │限公司汐止
分公司 │家祥 │ │0 │ │
│ │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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