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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東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祥 代 理 人 鄭芷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食家安飲食文化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東寶食品有限公司 陳│59,035元 │WYAA000000│105年3月15日 │ │ │份有限公司 黃振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家祥 │ │0 │ │ │ │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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