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能得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進樹
代 理 人 賴怡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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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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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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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星實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能得電子有限公司 │132,333元 │AJ0000000 │104年10月31日 │
│ │公司 │司汐止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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