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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第一餐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海清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200,000元 │0000000 │105年5月26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南港│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分公司 鄧治川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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