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第一餐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殷海清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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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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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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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200,000元 │0000000 │105年5月26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南港│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
分公司 鄧治川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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