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方阿尾
代 理 人 王美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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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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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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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朕揚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23元 │BN0000000 │104年9月10日 │
│ │ │限公司士林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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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欣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4,300元 │HA0000000 │104年8月31日 │
│ │戴財星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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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615元 │NK0000000 │104年9月30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港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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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喬豐紙器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2,300元 │NK0000000 │104年8月15日 │
│ │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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