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美瑛
相 對 人 金卡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漢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六年六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
柒拾捌元(含一0六年五月份工資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
、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值班未補休
工資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補償新臺幣
肆萬肆仟捌佰零貳元),給付方式: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
一0六年六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第二期於
一0六年七月十日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上述金額
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6 月5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
同意給付新台幣(下同)125,978 元(含106 年5 月份工資
39,992元、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33,720元、值班未補休工資
7,464 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補償44,802元)。給付方式
:相對人分2 期給付,第1 期於106 年6 月10日給付39,992
元、第2 期於106 年7 月10日給付85,986元,上述金額相對
人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兩造並於106 年6 月5 日調解
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
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
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
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因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
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