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
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思明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堯律師
被 告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梁育瑋律師
複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即原本主文第二項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如附表原記載
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與前開判決理由中
所載(見
本件判決書
第5頁、第12頁)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不符,顯係誤載,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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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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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 │玖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玖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 │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五計算之利息。 │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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