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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高光磊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袁瑋謙律師 被   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奕伶 複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劭倫 主 文 本件茲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 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資遣費計算方式,及如有證據調查之 證據方法。(二)被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就原告請求各項金 額之「計算標準」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