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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駁回。又上訴人第一審敗 訴金錢給付部分為判決主文第一項給付新臺幣(下同)324,517 元(含資遣費55,378元、特休未休工資26,266元、加班費112,18 0元、失業給付損失122,400元健保費差額8,293 元)及第二項提 繳勞工退休金77,184元部分,此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0 1,701元(324,517元+7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另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11,115元(6,615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