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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楊宜潾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歐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寬山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載記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業務 助理。104年11月起,被告法定代理人乙○○陸續於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多次對伊性騷擾,伊嗣於106年2月2日以存 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向被 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翌日離職。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17 條、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 11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等語。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26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載記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被告則以:乙○○對原告並無附表所示行為。況附表所示行 為軍與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謂「暴行」、「重大侮辱 」之定義不符,故原告主張依該條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 資遣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無理由等語置辯。聲明為: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法官協同兩造整理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依本院論述之 先後與妥適,調整其順序、內容如下(見本院卷第212頁) :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自95年7月10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業務助理。104年 11月至106年2月間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2.原告曾於106年2月2日寄發原證三存證信函予被告。 3.原告於106年2月3日離職,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萬元 。 4.被告於106年2月24日辦理原告之勞保退保(被證六)。 5.被告於106年7月4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湖勞簡調卷第 26頁)。 6.原告前就附表所載8次主張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之事實,對乙○○提出刑事告訴,其中僅表格所載第1次 (104年11月間某日)、第8次(105年9月14日下午4時許 )經檢察官以涉犯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其餘認屬涉犯違 反性騷擾防治法,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士林地檢署 106年度偵字第10098號,起訴書見原證五,不起訴處分書 見被證一)。刑事一審審理後,認定表格所載第1次事實 應屬性騷擾行為,非強制猥褻罪嫌,又因逾6個月告訴期 間,判決公訴不受理;另表格所載第8次事實,亦認定屬 性騷擾行為,處有期徒刑3月(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 ,判決書見原證六)。此案目前檢察官以及乙○○均上訴 中。 ㈡爭執事項: 1.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 ,是否有理由?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是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 是否有理由? 按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 1.觀以原告、乙○○、乙○○之配偶即訴外人甲○○於106 年1月20日之錄音對話內容(見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 卷【下稱本院刑事卷】第115-117、118-119、124-126頁 ): ┌────────────────────────┐ │乙○○:Karen,對不起,我深深的感謝妳 │ │原告:為什麼對不起 │ │乙○○:我是說、說 │ │原告:我覺得 │ │甲○○:我跟你說,我跟你說,因為我昨天、我昨天,│ │ 我因為要澄清這件事,因為我覺得,如果妳放│ │ 在心裡,這樣是 │ │原告:對呀,這件事我已經放一年多了 │ │甲○○:小聲一點!小聲一點! │ │原告:我、我有很大聲嗎 │ │甲○○:對,妳太大聲了,不用那麼大聲 │ │乙○○:我、我 │ │甲○○:妳、妳、我跟你說 │ │乙○○;我說、我說不管講什麼都是我不對,厚,我跟│ │ 你講,我跟你講 │ │甲○○:我、我跟你說,我昨天,因為我要知道這件事│ │ 情,我本來想說,啊,算啦,聽聽就好了啦,│ │ 亂,有些人胡亂傳、傳、傳,但是我後來想,│ │ 心裡想說不行,一定要講清楚,是有誤會,還│ │ 是說真的羅先生有對妳不好,有對妳怎麼樣,│ │ 我一定要講清楚,所以我就才跟你講完而已,│ │ 但是我的心裡,我心裡應該是想羅先生是關心│ │ 你,厚,關心妳,結果妳有跟我說他這個動作│ │ ,如果是這樣,是不對的。 │ │原告:對啊,他胸貼胸抱得很緊耶 │ │甲○○:我跟你說,我說給你聽 │ │原告:而且當下讓我很不舒服的感覺 │ │甲○○:好,沒有關係,我說給你聽,結果我就心裡想│ │ 說,這件事情要趕快,因為他昨天、前天,禮│ │ 拜、今天禮拜,今天禮拜五,禮拜三去高雄,│ │ 半夜晚上去,昨天,早上,結果我跟你講完後│ │ ,我講說這件事絕對要處理,我就馬上打電話│ │ 說,你回來、你回來,結果,回來再講。我就│ │ 跟他說這件事說,他一回來就跟我道歉,我在│ │ 電話中有稍微跟他說一點點,沒、沒有啦,講│ │ 一個簡單的而已,他就知道說這樣不行,這樣│ │ 他要趕快回來,要說清楚。我說好,那回來,│ │ 來、回來,他跟我道歉,我跟他說,我為什麼│ │ 要叫你回來你知道嗎?今天Karen都有跟我說 │ │ 了,他跟我說,好,我道歉,我是出於疼,厚│ │ ,,因為他也是常常,我有跟妳說,他在問妳│ │ 說那個什麼,問我說那個,Karen現在好嗎? │ │ 啊跟大家的互動怎麼樣?他跟我說他有兩次,│ │ 一次是妳爸過世的時候是吧? │ │乙○○:沒多久啦 │ │原告:不止 │ │乙○○:應該是啦 │ │原告:不只兩次 │ └────────────────────────┘ ┌────────────────────────┐ │乙○○:我是跟妳說,妳原諒、我也有跟我太太道歉,│ │ 真的我說 │ │原告:他第一次就是,我們在裡面三個,然後妳轉頭接│ │ 電話,然後我站著,他就突然把我摟過去,那次│ │ 我還撞到眼鏡框,我非常清楚,就是剛好背著、│ │ 背對妳的時候,在這個辦公室裡面,他就突然把│ │ 我摟過去。然後到後來就是在茶水間,在茶水間│ │ 只要發現我落單,他就抱我。然後有一次,我都│ │ 會泡咖啡給他喝,我、我剛開始都會端進來,然│ │ 後其中有一次,有一次我就端進來,結果他就起│ │ 身關門,然後又抱我,所以你說只有兩次嗎? │ │乙○○:對不起,我真的、真的,我真的...除非我跟 │ │ 妳說 │ │原告:每次你來公司我的壓力都很大,我都一直要閃你│ │乙○○: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真的是關心 │ │原告:你說關心,你關心,你關心一個人的,你關心人│ │ 的擁抱,跟你那種吃人家豆腐的擁抱,我會分不│ │ 清楚嗎?你中秋節前那一次,你把我抱得很緊,│ │ 你抱到,你的手在後面整個把我的身體往你的胸│ │ 部貼,那、你抱到我胸部都覺得痛了。我幾歲的│ │ 人了,關心的擁抱、跟吃豆腐的擁抱我會分不清│ │ 楚嗎? │ │乙○○:真的很對不起,講什麼都是我錯,說實在我 │ │ ...所以我只請求妳原諒我這樣而已 │ │原告:為什麼要我原諒你 │ │乙○○:這是我錯嘛 │ └────────────────────────┘ ┌────────────────────────┐ │原告:那你那天為什麼要對我做那樣的事情?中秋節之│ │ 前,我、我發現你每次都會在那邊看茶水、那個│ │ 廁所那邊有沒有人?然後都會找機會碰觸我的身│ │ 體。你敢說你沒有什麼非分之想嗎? │ │乙○○:我還可以講 │ │原告:還有羅太,曾經羅太回林仔內的時候,我幫你弄│ │ 手機,你就問我、你就說要送我回家,還約我要│ │ 吃晚餐。有兩次吧!然後我就趕快東西收一收,│ │ 我就趕快走人了! │ │乙○○:其實我是想說你工作上有沒有什麼問題,我真│ │ 的對你沒有什麼非分之想 │ │原告:關心是有限度的 │ │乙○○:好,對、所以我說是我的不對嘛 │ │原告:或是說,你、你這樣已經、已經、太超過了,你│ │ 還、還、還身體上的碰觸 │ │乙○○:對,所以我說我不對嘛 │ │原告:還這樣子碰觸我的胸部! │ │乙○○:所以我說我不對,我沒有說我錯、我對嘛,所│ │ 以我說... │ │原告:當然還,你那次、你那次真的整個把我摟得很緊│ │ ,讓我覺得非常噁心你知道嗎?我就想說我是好│ │ 意,我好心泡咖啡給你喝,竟然為自己招來這樣│ │ 不必要的困擾! │ │甲○○:你如果要把事情都看得那麼難過 │ │原告:我跟妳講,從以前,從以前到現在,以前、妳看│ │ 像Winnie在公司一直欺壓人,然後只要我們不管│ │ 是任何人受到她的欺負,只要跟你講什麼,妳都│ │ 說「要忍耐、要忍耐」,不管什麼事情,「要忍│ │ 耐」,我們所得到的每一個回應,每次都是「要│ │ 忍耐」,妳完全都不處理,到最後我們就是,我│ │ 、Amily、Paulina,我們到最後的方式就是,都│ │ 不講了,因為妳講了,我們很清楚知道,妳講的│ │ 回應就是「要忍耐」,那妳說我們還要跟妳講嗎│ │ ? │ │甲○○:妳如果要配合就是這樣啊,不然要怎麼樣? │ │乙○○:我們事後 │ │甲○○:我們事後也有在跟她講,我們事後也有在跟她│ │ 講要改善,不是沒有 │ └────────────────────────┘ 佐以原告、乙○○、甲○○於106年2月2日之錄音對話內 容(見本院刑事卷第131-136、137頁): ┌────────────────────────┐ │原告:我們,在一月二十號那天有談過了嘛!那,你們│ │ 就是一直認為說,羅先生碰觸我胸部、擁抱我的│ │ 行為,你們一直認定說那是關心的舉動,對不對│ │ ? │ │乙○○:...Karen我跟你說,其實我一直很關心你,我│ │ 也是覺得說,我們要融入這個團體,我現在跟│ │ 你說,不管你怎麼講,我那時候也許 │ │原告:OK,來,我跟你講 │ │甲○○:妳聽羅先生講 │ │乙○○:厚,我也許,我承認我有可能答應,我在、我│ │ 想到,那個時候,最後,我有去抱過妳,後來│ │ 我有想,因為,我、我的意思是說,我跟你一│ │ 樣,走過媽媽的過世、妹妹的過世 │ │原告:不好意思 │ │乙○○:對不起,我是 │ │原告:不好意思,那是去年9月的事情,我爸爸過世是 │ │ 2015年的事情 │ │乙○○:對對對,我是說我、我、我,想到這個事情,│ │ 所以,我有種覺得說好像有那種相同對一個人│ │ 心態,所以也許,我說這樣,真的有有有比較│ │ 過份,我有不對,她也在跟我說,真的,這我│ │ 有可能,錯採方式,我跟妳道歉 │ │原告:所以你承認你有對我 │ │乙○○:我我我有給妳 │ │原告:觸碰我胸部,很用力地觸碰我胸部 │ │乙○○:我有給、我的意思是說 │ │原告:你有沒有? │ │乙○○:不是,我說,我、我、我沒有用手給妳touch │ │原告:對啊!你從我背後 │ │乙○○:對、對 │ │原告:然後將我的胸部很緊的往你身上貼 │ │乙○○:不、不、不,那時候是說我有那個感覺到那個│ │原告:有沒有?你只要告訴我你有沒有? │ │乙○○:對,那個、那個,我們的那個想說,擁抱的時│ │ 候我說,那是關心 │ │原告:沒有,你就是抱得很緊! │ │乙○○:對,我是說 │ │原告:你給我的感覺就是很貪婪,很緊很緊,一直把我│ │ 的胸部往你身上貼得很緊 │ │乙○○:對、對 │ │原告:然後抱完之後還露出笑容,那種表情,我一直記│ │ 在我心裡,我真的覺得,真的很、很噁心,你讓│ │ 我覺得很,說難聽一點,怎麼會有這麼變態的行│ │ 為?我當下感覺真的覺得很噁心,我當天就把我│ │ 穿的衣服全部都丟掉!我沒有想到你會這樣子對│ │ 我 │ │乙○○:我就說 │ │原告:然後你竟然事後說你那是關心的行為,好,那我│ │ 想問一下你們,你們頌音,如果你們頌音的老闆│ │ ,告訴,如果頌音告訴你們說,她的老闆對出、│ │ 對她做出這樣的舉動,你們做父母的你們會認為│ │ ,那是性騷擾?還是,關心的擁抱? │ │乙○○:我、我先跟你說 │ │甲○○:你們那時候互動的感覺如何? │ │原告:你們先 │ │甲○○:妳說 │ │原告:你們先回答我的問題 │ │甲○○:你們兩個互動如何? │ │乙○○:不是,我先跟妳說、我先跟妳說 │ │原告:互動如何? │ │乙○○:安靜,我先跟妳說,安靜 │ │原告:我怎麼知道他會對我做出這樣的行為,我當下很│ │ 錯愕啊 │ │乙○○:不是,我我我,我跟妳說。我說我若是有過份│ │ 、有什麼,我跟妳道歉,我絕對會跟妳道歉,│ │ 我有不對的地方我也跟妳道歉 │ │原告:你說,竟然說那是關心? │ │乙○○:我跟妳說,我就跟妳說,那時候的情形,我一│ │ 定就是有那種痛苦,我的意思是說,啊!妳也│ │ 經過,我也經過,那個真的很痛,我常常回去│ │ 到南部的時候,自己一個人坐在客廳想這個問│ │ 題,這個痛苦的時候,所以我是覺得說,我把│ │ 妳當成一個很要好可以,也許我們可以很進一│ │ 步的去、去互相把這個事情讓妳去瞭解,我不│ │ 知道這樣造成妳很大的 │ │原告:我不覺得,我不覺得 │ │乙○○:當然我會覺得這是妳和我的感受 │ │原告:因為我爸已經過世多久了?這件事情是去年中秋│ │ 節那時候發生的事情 │ │乙○○:是,我不是說妳,我,對對,我不是說妳,我│ │ 是說我 │ │原告:你不要一直拿說我爸爸過世,你要關心我 │ │乙○○:不是 │ │原告:你一直都找這個在當藉口,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 │ ,你關心的擁抱,跟、你你說碰觸一、一個男生│ │ 碰觸一個女生的胸部,然後你把它解讀為,這是│ │ 關心的行為,那我想請問一下你們 │ │甲○○:來,他那時候給妳擁抱的時候妳怎麼反應? │ │原告:如果是 │ │甲○○:妳怎麼反應? │ │原告:我當下傻掉了,我不知道他會抱我啊 │ │乙○○:我、我、我跟妳說,我們不要再說那些了,因│ │ 為那個時候 │ │原告:我請問一下,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頌音身上 │ │乙○○:我、我、我、我跟妳說 │ │原告:你們又做何感想? │ │乙○○:但是我是 │ │原告:所以羅太,羅太妳也可以、妳也可以 │ │甲○○:所以我就是要知道那時候的互動怎樣? │ │原告:羅太妳可以接受男生這樣抱妳嗎? │ │甲○○:妳的互動,妳的互動,我覺得妳的互動 │ │原告:什麼我覺得我的互動?他就 │ │乙○○:我、我、不是,我跟妳說,我跟妳說 │ │甲○○:我相信我的先生他的 │ │原告:對啊,妳一直都 │ │甲○○:他的、他的熱情 │ │原告:妳一直都認為,妳一直都相信他所以 │ │甲○○:他的關心、他的疼人 │ │原告:妳一直都認為,妳一直都這樣相信他 │ │甲○○:如果妳認為這樣不好,這樣真對不起,那也是│ │ 不可以,也是不要最好 │ │乙○○:不可以 │ │甲○○:以免成為把柄,我就是跟他說這樣,就是這樣│ └────────────────────────┘ ┌────────────────────────┐ │乙○○:好,妳Karen我跟妳說,我以前如果有對人怎 │ │ 樣,沒有關係 │ │原告:如果你們關心人家可以這樣子觸碰人家胸部嗎?│ │乙○○:對不起,我跟妳道歉。我就跟妳說,我給妳抱│ │ ,有可能我那時候,我是說我,我不是說妳,│ │ 我是說我想到我父母親那時候 │ │原告:那跟那個不扯,妳每次在茶水間看到我落單你就│ │ 開始下手 │ │乙○○:沒,沒有那個樣子啦! │ │原告:我、我有觀察過你 │ │乙○○:我實在是要給妳關心 │ └────────────────────────┘ 可見原告提及附表編號1、7、8之情形時,乙○○均未否 認原告指稱其所為之客觀動作,僅辯稱係出於關心,衡以 原告所指若為子虛,配偶甲○○亦在場參與談話,乙○○ 應無不極力撇清、嚴加否認之理,是原告主張曾發生附表 編號1、7、8之情事等語,堪以採信。 2.甲○○、被告之員工即訴外人周慧娟、蔡寶琳雖於刑事偵 查中證稱從未見聞乙○○有附表所示行為,周慧娟並證稱 :於105年中秋節後、106年過年前,有一天原告在公司茶 水間內,告訴伊乙○○一直拍她肩膀,因為原告陳述此事 時看起來悶悶不樂,故伊有將原告所說之事描述給蔡寶琳 聽等語,蔡寶琳並證述:周慧娟有一天早上在進早禱室前 跟伊說,原告說她遭乙○○碰觸身體之事,伊當時聽的不 是很清楚,好像是聽到有拍肩膀,具體的伊不知道,伊跟 周慧娟說沒有的事不要隨便亂說,之後伊與甲○○在辦公 室講公事時,伊順便跟甲○○說有聽到乙○○與原告間有 些誤會,請甲○○去瞭解一下,甲○○說她會去瞭解,當 時謝明芬也在等語,甲○○並證稱:在公司農曆過年年終 與員工談話之場合中,蔡寶琳告訴伊她從周慧娟那邊聽到 原告說乙○○對她吃豆腐之事,蔡寶琳沒有說非禮之方式 為何,當時謝明芬也在;伊知道後,先打電話請乙○○回 家,晚上在家中問乙○○是否有非禮原告,乙○○說沒有 這回事,並跟伊說「同事吵這麼嚴重,讓你辛苦了,對不 起」,伊之後有找乙○○與原告對質等語。然甲○○所證 已與前開其於106年1月20日錄音對話內容中所述不符;另 衡諸常情,周慧娟、蔡寶琳作證時仍受僱於被告(見士林 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009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7頁、 本院刑事卷第220頁),渠等就原告告知周慧娟、周慧娟 告知蔡寶琳之內容予以避重就輕,實乃人之常情,設若原 告僅係對周慧娟說乙○○拍其肩膀,周慧娟亦如此轉述予 蔡寶琳,何以周慧娟會特地將乙○○拍原告肩膀之事告訴 蔡寶琳,蔡寶琳又為何會叫周慧娟不要亂說,並特地將此 事告訴甲○○,請甲○○去瞭解?足見渠等此部分證詞確 有所隱瞞,再者,以周慧娟之立場,其當不願讓乙○○知 曉其說乙○○之前有對其他女員工吃豆腐之事,容有隱瞞 此一事實之動機,故渠等證詞均無由憑採。 3.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見不爭執事項1.),其對原 告做出附表1、7、8數次乘其不及抗拒而擁抱、碰觸胸部 之行為,已如前述,符合性騷擾態樣,並違反原告之意願 ,損害原告人格尊嚴,自屬對於員工之重大侮辱行為,且 無由期待兩造間勞動契約繼續存續,當符合勞基法第14條 第1項第2款之事由,故原告於106年2月2日錄音對話內容 中,表示依該條款向被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於翌日離職 (見本院刑事卷第150-151頁),自有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是否有理由? 1.資遣費: 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 定發給勞工資遣費: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依前款計 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上開規定於勞工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 約時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定有明文 。另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 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 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查原告之到職日為95年7月10日(見不爭執事項1.),勞 動契約終止日為106年2月3日,已如前述,核算工作年資 為10年6月又24日;又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萬元(見 不爭執事項3.),則原告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得請求之資 遣費為211,290元(計算式:40,000×(10+6/12+24/365 )×0.5=211,29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此部分請 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 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按就業保 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 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 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 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定。是原告既係依勞基法第1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符合上開法條所稱「 非自願離職」之定義。是原告請求被告開立載記該條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自屬可採。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前項規 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定。意即依法被告應於勞動契 約終止後30日內即106年3月5日前給付原告資遣費,故原告 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5日(見不爭執事 項5.)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及自106年7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開立載記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就資遣費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因 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宣告其如預供主文項 所定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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