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
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楊宜潾
訴訟
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
被 告 歐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寬山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載記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陸
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業務
助理。104年11月起,被告法定代理人乙○○陸續於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多次對伊性
騷擾,伊
嗣於106年2月2日以
存
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向被
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
翌日離職。
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17
條、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
11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等語。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26
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載記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被告則以:乙○○對原告並無附表所示行為。況附表所示行
為軍與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謂「暴行」、「重大侮辱
」之定義不符,故原告主張依該條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
資遣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無理由等語置辯。聲明為:
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法官協同
兩造整理
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依本院論述之
先後與妥
適,調整其順序、內容如下(見本院卷第212頁)
: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自95年7月10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業務助理。104年
11月至106年2月間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2.原告曾於106年2月2日寄發原證三存證信函予被告。
3.原告於106年2月3日離職,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萬元
。
4.被告於106年2月24日辦理原告之勞保退保(被證六)。
5.被告於106年7月4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湖勞簡調卷第
26頁)。
6.原告前就附表
所載8次主張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之事實,對乙○○提出刑事告訴,其中僅表格所載第1次
(104年11月間某日)、第8次(105年9月14日下午4時許
)經檢察官以涉犯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其餘認屬涉犯違
反性騷擾防治法,逾告訴
期間而不起訴處分(士林地檢署
106年度偵字第10098號,起訴書見原證五,不起訴處分書
見被證一)。刑事一審審理後,認定表格所載第1次事實
應屬性騷擾行為,非強制猥褻罪嫌,又因逾6個月告訴期
間,判決公訴不受理;另表格所載第8次事實,亦認定屬
性騷擾行為,處有期徒刑3月(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
,判決書見原證六)。此案目前檢察官以及乙○○均
上訴
中。
㈡爭執事項:
1.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兩造間
僱傭關係
,是否有理由?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是否有理由?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
是否有理由?
按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
1.觀以原告、乙○○、乙○○之配偶即訴外人甲○○於106
年1月20日之錄音對話內容(見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號
卷【下稱本院刑事卷】第115-117、118-119、124-126頁
):
┌────────────────────────┐
│乙○○:Karen,對不起,我深深的感謝妳 │
│原告:為什麼對不起 │
│乙○○:我是說、說 │
│原告:我覺得 │
│甲○○:我跟你說,我跟你說,因為我昨天、我昨天,│
│ 我因為要澄清這件事,因為我覺得,如果妳放│
│ 在心裡,這樣是 │
│原告:對呀,這件事我已經放一年多了 │
│甲○○:小聲一點!小聲一點! │
│原告:我、我有很大聲嗎 │
│甲○○:對,妳太大聲了,不用那麼大聲 │
│乙○○:我、我 │
│甲○○:妳、妳、我跟你說 │
│乙○○;我說、我說不管講什麼都是我不對,厚,我跟│
│ 你講,我跟你講 │
│甲○○:我、我跟你說,我昨天,因為我要知道這件事│
│ 情,我本來想說,啊,算啦,聽聽就好了啦,│
│ 亂,有些人胡亂傳、傳、傳,但是我後來想,│
│ 心裡想說不行,一定要講清楚,是有誤會,還│
│ 是說真的羅先生有對妳不好,有對妳怎麼樣,│
│ 我一定要講清楚,所以我就才跟你講完而已,│
│ 但是我的心裡,我心裡應該是想羅先生是關心│
│ 你,厚,關心妳,結果妳有跟我說他這個動作│
│ ,如果是這樣,是不對的。 │
│原告:對啊,他胸貼胸抱得很緊耶 │
│甲○○:我跟你說,我說給你聽 │
│原告:而且當下讓我很不舒服的感覺 │
│甲○○:好,沒有關係,我說給你聽,結果我就心裡想│
│ 說,這件事情要趕快,因為他昨天、前天,禮│
│ 拜、今天禮拜,今天禮拜五,禮拜三去高雄,│
│ 半夜晚上去,昨天,早上,結果我跟你講完後│
│ ,我講說這件事絕對要處理,我就馬上打電話│
│ 說,你回來、你回來,結果,回來再講。我就│
│ 跟他說這件事說,他一回來就跟我道歉,我在│
│ 電話中有稍微跟他說一點點,沒、沒有啦,講│
│ 一個簡單的而已,他就知道說這樣不行,這樣│
│ 他要趕快回來,要說清楚。我說好,那回來,│
│ 來、回來,他跟我道歉,我跟他說,我為什麼│
│ 要叫你回來你知道嗎?今天Karen都有跟我說 │
│ 了,他跟我說,好,我道歉,我是出於疼,厚│
│ ,,因為他也是常常,我有跟妳說,他在問妳│
│ 說那個什麼,問我說那個,Karen現在好嗎? │
│ 啊跟大家的互動怎麼樣?他跟我說他有兩次,│
│ 一次是妳爸過世的時候是吧? │
│乙○○:沒多久啦 │
│原告:不止 │
│乙○○:應該是啦 │
│原告:不只兩次 │
└────────────────────────┘
┌────────────────────────┐
│乙○○:我是跟妳說,妳原諒、我也有跟我太太道歉,│
│ 真的我說 │
│原告:他第一次就是,我們在裡面三個,然後妳轉頭接│
│ 電話,然後我站著,他就突然把我摟過去,那次│
│ 我還撞到眼鏡框,我非常清楚,就是剛好背著、│
│ 背對妳的時候,在這個辦公室裡面,他就突然把│
│ 我摟過去。然後到後來就是在茶水間,在茶水間│
│ 只要發現我落單,他就抱我。然後有一次,我都│
│ 會泡咖啡給他喝,我、我剛開始都會端進來,然│
│ 後其中有一次,有一次我就端進來,結果他就起│
│ 身關門,然後又抱我,所以你說只有兩次嗎? │
│乙○○:對不起,我真的、真的,我真的...除非我跟 │
│ 妳說 │
│原告:每次你來公司我的壓力都很大,我都一直要閃你│
│乙○○: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真的是關心 │
│原告:你說關心,你關心,你關心一個人的,你關心人│
│ 的擁抱,跟你那種吃人家豆腐的擁抱,我會分不│
│ 清楚嗎?你中秋節前那一次,你把我抱得很緊,│
│ 你抱到,你的手在後面整個把我的身體往你的胸│
│ 部貼,那、你抱到我胸部都覺得痛了。我幾歲的│
│ 人了,關心的擁抱、跟吃豆腐的擁抱我會分不清│
│ 楚嗎? │
│乙○○:真的很對不起,講什麼都是我錯,說實在我 │
│ ...所以我只請求妳原諒我這樣而已 │
│原告:為什麼要我原諒你 │
│乙○○:這是我錯嘛 │
└────────────────────────┘
┌────────────────────────┐
│原告:那你那天為什麼要對我做那樣的事情?中秋節之│
│ 前,我、我發現你每次都會在那邊看茶水、那個│
│ 廁所那邊有沒有人?然後都會找機會碰觸我的身│
│ 體。你敢說你沒有什麼非分之想嗎? │
│乙○○:我還可以講 │
│原告:還有羅太,曾經羅太回林仔內的時候,我幫你弄│
│ 手機,你就問我、你就說要送我回家,還約我要│
│ 吃晚餐。有兩次吧!然後我就趕快東西收一收,│
│ 我就趕快走人了! │
│乙○○:其實我是想說你工作上有沒有什麼問題,我真│
│ 的對你沒有什麼非分之想 │
│原告:關心是有限度的 │
│乙○○:好,對、所以我說是我的不對嘛 │
│原告:或是說,你、你這樣已經、已經、太超過了,你│
│ 還、還、還身體上的碰觸 │
│乙○○:對,所以我說我不對嘛 │
│原告:還這樣子碰觸我的胸部! │
│乙○○:所以我說我不對,我沒有說我錯、我對嘛,所│
│ 以我說... │
│原告:當然還,你那次、你那次真的整個把我摟得很緊│
│ ,讓我覺得非常噁心你知道嗎?我就想說我是好│
│ 意,我好心泡咖啡給你喝,竟然為自己招來這樣│
│ 不必要的困擾! │
│甲○○:你如果要把事情都看得那麼難過 │
│原告:我跟妳講,從以前,從以前到現在,以前、妳看│
│ 像Winnie在公司一直欺壓人,然後只要我們不管│
│ 是任何人受到她的欺負,只要跟你講什麼,妳都│
│ 說「要忍耐、要忍耐」,不管什麼事情,「要忍│
│ 耐」,我們所得到的每一個回應,每次都是「要│
│ 忍耐」,妳完全都不處理,到最後我們就是,我│
│ 、Amily、Paulina,我們到最後的方式就是,都│
│ 不講了,因為妳講了,我們很清楚知道,妳講的│
│ 回應就是「要忍耐」,那妳說我們還要跟妳講嗎│
│ ? │
│甲○○:妳如果要配合就是這樣啊,不然要怎麼樣? │
│乙○○:我們事後 │
│甲○○:我們事後也有在跟她講,我們事後也有在跟她│
│ 講要改善,不是沒有 │
└────────────────────────┘
佐以原告、乙○○、甲○○於106年2月2日之錄音對話內
容(見本院刑事卷第131-136、137頁):
┌────────────────────────┐
│原告:我們,在一月二十號那天有談過了嘛!那,你們│
│ 就是一直認為說,羅先生碰觸我胸部、擁抱我的│
│ 行為,你們一直認定說那是關心的舉動,對不對│
│ ? │
│乙○○:...Karen我跟你說,其實我一直很關心你,我│
│ 也是覺得說,我們要融入這個團體,我現在跟│
│ 你說,不管你怎麼講,我那時候也許 │
│原告:OK,來,我跟你講 │
│甲○○:妳聽羅先生講 │
│乙○○:厚,我也許,我承認我有可能答應,我在、我│
│ 想到,那個時候,最後,我有去抱過妳,後來│
│ 我有想,因為,我、我的意思是說,我跟你一│
│ 樣,走過媽媽的過世、妹妹的過世 │
│原告:不好意思 │
│乙○○:對不起,我是 │
│原告:不好意思,那是去年9月的事情,我爸爸過世是 │
│ 2015年的事情 │
│乙○○:對對對,我是說我、我、我,想到這個事情,│
│ 所以,我有種覺得說好像有那種相同對一個人│
│ 心態,所以也許,我說這樣,真的有有有比較│
│ 過份,我有不對,她也在跟我說,真的,這我│
│ 有可能,錯採方式,我跟妳道歉 │
│原告:所以你承認你有對我 │
│乙○○:我我我有給妳 │
│原告:觸碰我胸部,很用力地觸碰我胸部 │
│乙○○:我有給、我的意思是說 │
│原告:你有沒有? │
│乙○○:不是,我說,我、我、我沒有用手給妳touch │
│原告:對啊!你從我背後 │
│乙○○:對、對 │
│原告:然後將我的胸部很緊的往你身上貼 │
│乙○○:不、不、不,那時候是說我有那個感覺到那個│
│原告:有沒有?你只要告訴我你有沒有? │
│乙○○:對,那個、那個,我們的那個想說,擁抱的時│
│ 候我說,那是關心 │
│原告:沒有,你就是抱得很緊! │
│乙○○:對,我是說 │
│原告:你給我的感覺就是很貪婪,很緊很緊,一直把我│
│ 的胸部往你身上貼得很緊 │
│乙○○:對、對 │
│原告:然後抱完之後還露出笑容,那種表情,我一直記│
│ 在我心裡,我真的覺得,真的很、很噁心,你讓│
│ 我覺得很,說難聽一點,怎麼會有這麼變態的行│
│ 為?我當下感覺真的覺得很噁心,我當天就把我│
│ 穿的衣服全部都丟掉!我沒有想到你會這樣子對│
│ 我 │
│乙○○:我就說 │
│原告:然後你竟然事後說你那是關心的行為,好,那我│
│ 想問一下你們,你們頌音,如果你們頌音的老闆│
│ ,告訴,如果頌音告訴你們說,她的老闆對出、│
│ 對她做出這樣的舉動,你們做父母的你們會認為│
│ ,那是性騷擾?還是,關心的擁抱? │
│乙○○:我、我先跟你說 │
│甲○○:你們那時候互動的感覺如何? │
│原告:你們先 │
│甲○○:妳說 │
│原告:你們先回答我的問題 │
│甲○○:你們兩個互動如何? │
│乙○○:不是,我先跟妳說、我先跟妳說 │
│原告:互動如何? │
│乙○○:安靜,我先跟妳說,安靜 │
│原告:我怎麼知道他會對我做出這樣的行為,我當下很│
│ 錯愕啊 │
│乙○○:不是,我我我,我跟妳說。我說我若是有過份│
│ 、有什麼,我跟妳道歉,我絕對會跟妳道歉,│
│ 我有不對的地方我也跟妳道歉 │
│原告:你說,竟然說那是關心? │
│乙○○:我跟妳說,我就跟妳說,那時候的情形,我一│
│ 定就是有那種痛苦,我的意思是說,啊!妳也│
│ 經過,我也經過,那個真的很痛,我常常回去│
│ 到南部的時候,自己一個人坐在客廳想這個問│
│ 題,這個痛苦的時候,所以我是覺得說,我把│
│ 妳當成一個很要好可以,也許我們可以很進一│
│ 步的去、去互相把這個事情讓妳去瞭解,我不│
│ 知道這樣造成妳很大的 │
│原告:我不覺得,我不覺得 │
│乙○○:當然我會覺得這是妳和我的感受 │
│原告:因為我爸已經過世多久了?這件事情是去年中秋│
│ 節那時候發生的事情 │
│乙○○:是,我不是說妳,我,對對,我不是說妳,我│
│ 是說我 │
│原告:你不要一直拿說我爸爸過世,你要關心我 │
│乙○○:不是 │
│原告:你一直都找這個在當藉口,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
│ ,你關心的擁抱,跟、你你說碰觸一、一個男生│
│ 碰觸一個女生的胸部,然後你把它解讀為,這是│
│ 關心的行為,那我想請問一下你們 │
│甲○○:來,他那時候給妳擁抱的時候妳怎麼反應? │
│原告:如果是 │
│甲○○:妳怎麼反應? │
│原告:我當下傻掉了,我不知道他會抱我啊 │
│乙○○:我、我、我跟妳說,我們不要再說那些了,因│
│ 為那個時候 │
│原告:我請問一下,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頌音身上 │
│乙○○:我、我、我、我跟妳說 │
│原告:你們又做何感想? │
│乙○○:但是我是 │
│原告:所以羅太,羅太妳也可以、妳也可以 │
│甲○○:所以我就是要知道那時候的互動怎樣? │
│原告:羅太妳可以接受男生這樣抱妳嗎? │
│甲○○:妳的互動,妳的互動,我覺得妳的互動 │
│原告:什麼我覺得我的互動?他就 │
│乙○○:我、我、不是,我跟妳說,我跟妳說 │
│甲○○:我相信我的先生他的 │
│原告:對啊,妳一直都 │
│甲○○:他的、他的熱情 │
│原告:妳一直都認為,妳一直都相信他所以 │
│甲○○:他的關心、他的疼人 │
│原告:妳一直都認為,妳一直都這樣相信他 │
│甲○○:如果妳認為這樣不好,這樣真對不起,那也是│
│ 不可以,也是不要最好 │
│乙○○:不可以 │
│甲○○:以免成為把柄,我就是跟他說這樣,就是這樣│
└────────────────────────┘
┌────────────────────────┐
│乙○○:好,妳Karen我跟妳說,我以前如果有對人怎 │
│ 樣,沒有關係 │
│原告:如果你們關心人家可以這樣子觸碰人家胸部嗎?│
│乙○○:對不起,我跟妳道歉。我就跟妳說,我給妳抱│
│ ,有可能我那時候,我是說我,我不是說妳,│
│ 我是說我想到我父母親那時候 │
│原告:那跟那個不扯,妳每次在茶水間看到我落單你就│
│ 開始下手 │
│乙○○:沒,沒有那個樣子啦! │
│原告:我、我有觀察過你 │
│乙○○:我實在是要給妳關心 │
└────────────────────────┘
可見原告提及附表編號1、7、8之情形時,乙○○均未否
認原告指稱其所為之客觀動作,僅辯稱係出於關心,衡以
原告所指若為子虛,配偶甲○○亦在場參與談話,乙○○
應無不極力撇清、嚴加否認之理,是原告主張曾發生附表
編號1、7、8之情事等語,
堪以採信。
2.甲○○、被告之員工即訴外人周慧娟、蔡寶琳雖於刑事偵
查中證稱從未見聞乙○○有附表所示行為,周慧娟並證稱
:於105年中秋節後、106年過年前,有一天原告在公司茶
水間內,告訴伊乙○○一直拍她肩膀,因為原告陳述此事
時看起來悶悶不樂,故伊有將原告所說之事描述給蔡寶琳
聽等語,蔡寶琳並證述:周慧娟有一天早上在進早禱室前
跟伊說,原告說她遭乙○○碰觸身體之事,伊當時聽的不
是很清楚,好像是聽到有拍肩膀,具體的伊不知道,伊跟
周慧娟說沒有的事不要隨便亂說,之後伊與甲○○在辦公
室講公事時,伊順便跟甲○○說有聽到乙○○與原告間有
些誤會,請甲○○去瞭解一下,甲○○說她會去瞭解,當
時謝明芬也在等語,甲○○並證稱:在公司農曆過年年終
與員工談話之場合中,蔡寶琳告訴伊她從周慧娟那邊聽到
原告說乙○○對她吃豆腐之事,蔡寶琳沒有說非禮之方式
為何,當時謝明芬也在;伊知道後,先打電話請乙○○回
家,晚上在家中問乙○○是否有非禮原告,乙○○說沒有
這回事,並跟伊說「同事吵這麼嚴重,讓你辛苦了,對不
起」,伊之後有找乙○○與原告對質等語。然甲○○所證
已與前開其於106年1月20日錄音對話內容中所述不符;另
衡諸常情,周慧娟、蔡寶琳作證時仍受僱於被告(見士林
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009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7頁、
本院刑事卷第220頁),
渠等就原告告知周慧娟、周慧娟
告知蔡寶琳之內容
予以避重就輕,實
乃人之常情,設若原
告僅係對周慧娟說乙○○拍其肩膀,周慧娟亦如此轉述予
蔡寶琳,何以周慧娟會特地將乙○○拍原告肩膀之事告訴
蔡寶琳,蔡寶琳又為何會叫周慧娟不要亂說,並特地將此
事告訴甲○○,請甲○○去瞭解?足見
渠等此部分證詞確
有所隱瞞,再者,以周慧娟之立場,其當不願讓乙○○知
曉其說乙○○之前有對其他女員工吃豆腐之事,容有隱瞞
此一事實之動機,故渠等證詞均無由憑採。
3.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見不爭執事項1.),其對原
告做出附表1、7、8數次乘其不及抗拒而擁抱、碰觸胸部
之行為,已如前述,符合性騷擾
態樣,並違反原告之意願
,損害原告人格尊嚴,自屬對於員工之重大侮辱行為,且
無由期待兩造間勞動契約繼續存續,當符合勞基法第14條
第1項第2款之事由,故原告於106年2月2日錄音對話內容
中,表示依該條款向被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於翌日離職
(見本院刑事卷第150-151頁),自有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是否有理由?
1.資遣費:
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
定發給勞工資遣費: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依前款計
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
上開規定於勞工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
約時
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定有明文
。另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
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
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查原告之到職日為95年7月10日(見不爭執事項1.),勞
動契約終止日為106年2月3日,已如前述,核算工作年資
為10年6月又24日;又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萬元(見
不爭執事項3.),則原告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得請求之資
遣費為211,290元(計算式:40,000×(10+6/12+24/365
)×0.5=211,29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此部分請
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
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按就業保
險法
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
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
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
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有明定。是原告既係依勞基法第1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符合上開法條所稱「
非自願離職」之定義。是原告請求被告開立載記該條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自屬可採。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前項規
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定。意即依法被告應於勞動契
約終止後30日內即106年3月5日前給付原告資遣費,故原告
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5日(見不爭執事
項5.)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11,260元,及自106年7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開立載記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就資遣費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因
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
聲請,宣告其如預供主文項
所定之
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