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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1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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