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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8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堡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明 相 對 人債務人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捌仟陸佰柒拾肆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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