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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均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符號時尚廣告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 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以釋明其與符號時尚廣告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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