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冠均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符號時尚廣告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
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以釋明其與符號時尚廣告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