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敬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慧蓮
代 理 人 劉韋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 條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第1 項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向其借款未清償,經其以
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返還,並
提出
系爭存證信函為證。
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存證信函
所載收件人姓名為三盈網,與相對人名稱不同,簽收者亦
非
相對人公司,尚
難認系爭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系爭債務
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不明,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