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1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敬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第1 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向其借款未清償,經其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返還,並 提出系爭存證信函為證。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存證信函 所載收件人姓名為三盈網,與相對人名稱不同,簽收者亦非 相對人公司,尚難認系爭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系爭債務 之清償期是否已屆至不明,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