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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5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查債權人就其餘聲請,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或無從釋明   ,或釋明不足,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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