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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7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崑 相 對 人債務人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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