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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投四季温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書斌 相 對 人債務人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豐 一、債務人嘉烽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   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   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正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壹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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