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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9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莉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陸萬貳仟壹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陸仟叁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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