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莉莉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陸萬貳仟壹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陸仟叁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