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緹寬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資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連裕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佩芯即謝玉珍
一、債務人連裕慶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連裕慶、謝佩芯即謝玉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