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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0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緹寬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資淀 相 對 人債務人  連裕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佩芯即謝玉珍 一、債務人連裕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連裕慶、謝佩芯即謝玉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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