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瑞堂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