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盈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